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條文釋義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,保證商品條碼質量,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,促進我國電子商務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【釋義】
1. 本條是關于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。
2.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:一是通過明確商品條碼各級管理部門、工作機構的職責,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程序,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;二是通過規定商品條碼的注冊、編碼、設計、印制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并貫徹執行有關國家標準,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;三是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,促進我國電子商務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,實現商品生產、流通及商務的信息化,建立現代化的商品流通體系,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。
3. 本辦法的立法依據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“三定”方案以及國務院1988年對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、國家科委、外交部、財政部聯合上報的《關于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的請示》的批復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單元、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。
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,推廣應用商品條碼,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。
【釋義】
1. 本條是關于本辦法管理的商品條碼種類與范圍的規定。
2. 本辦法管理的商品條碼主要應用于對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單元及廠商的物理位置等進行編碼與條碼標識,有EAN/UPC、ITF-14、UCC/EAN-128三種類型的商品條碼。
1) EAN/UPC商品條碼包括EAN-13、EAN-8和UPC-A與UPC-E四種形式。主要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EAN-13商品條碼、UPC-A商品條碼也可應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
2) ITF-14條碼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
3) UCC/EAN-128條碼主要用于對物流單元、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,也可用于對廠商的物理位置、職能部門等位置的條碼標識。
3. 我國按照國際物品編碼協會(GS1)制定的商品編碼體系及條碼表示方法,即EAN·UCC規范及相關國際標準推廣應用商品條碼。
4. 我國根據EAN·UCC規范及相關國際標準等制定了商品條碼系列國家標準及相關規范,根據這些國家標準及規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注冊、編碼、印制、應用及其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【釋義】
1. 本條是關于本辦法調整范圍的規定。
2. 本辦法管理的商品條碼工作環節包括商品條碼的注冊、編碼、印制、應用及其管理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都應遵循本辦法。
3.本辦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包括我國的領土、領海和領空。香港、澳門及臺灣地區不適用。
4. 本條中有關名詞的含義是:
1)商品條碼的注冊是指:商品條碼中的廠商識別代碼的注冊,EAN-8商品條碼的注冊。
2)商品條碼的應用是指:商品條碼在生產、流通、服務等領域中的應用。
3)商品條碼應用的管理是指:商品條碼注冊、編碼、印制、應用各環節的管理,包括對系統成員、商業企業和印刷企業等單位使用商品條碼的管理及對偽造、冒用、轉讓商品條碼等違法行為的監管與制裁。
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)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,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。中國物品編碼中心(以下簡稱編碼中心)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,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。
【釋義】
1. 本條是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、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。
2.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)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,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。主要職責包括:





